市民牛先生咨詢:企業新入職員工試用期長短的具體標準是什么?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答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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